【第064章】 架构重组(2 / 3)
各省为了革命而设立的军政厅也一律撤销,具体工作纳入军队内部管理……目前,各省的高级法院、检察院已设立,各地的初级法院、检察院也纷纷设立,司法厅的职责权限和功能已分解下去了,撤销司法厅主要是着眼于司法独立,今后,警察权和监察权由内务厅行使,检察权由各级检察院行使,审判权由各级法院行使,法条解释权由议会行使,律师业由民政厅负责管理,不再保留作为权力机构的司法厅,精简下来的人员一部分进入各级政府,另一部分进入各级司法机构……”
军民分治、司法独立是当时一个时髦的字眼,秦时竹等人鉴于后世的教训,自然而然地会想到分权制约,而首要开刀的就是司法厅。虽然和后勤、军政两厅一样都是撤销,但对司法厅而言意义却大有不同。前面两厅撤销,无非是在政府领域内的消失,他们的使命将由军方设立相应机构予以接受和吸纳,本质上是一个重生的过程,而司法厅撤销,则是对司法总集权的打碎。
在秦时竹看来,既然司法独立,审判、监察、检察、警察各权独立,为什么还要存在司法厅?各权独立,才能有效地牵制和制约,如果有一个横跨其上的司法厅,能对法院、检察院的人事、财政、办公进行指手划脚,司法独立还是保障不了。如果司法厅不能干涉审判、监察、检察、警察各权的工作,那么就没有存在的意义。因此,经过激烈的争论,终于达成了废除司法厅的意见,原辽宁司法厅厅长张根仁转任实业厅厅长,司法厅下属人员打散,充实到各个部门。
各省代表虽然有心里准备,但还是对这样重大的变故有些猝不及防。
林伯渠的疑问比较有代表性,问道:“请问巡阅使,撤销司法厅后,司法系统各部门的人事和财政怎么安排?他们是自成体系还是接受各省都督或者民政长的领导?”
“按照我的认识和西方各国的传统,司法应该是垂直领导,也就是说地方各级的法院院长、检察院院长各自具有独立性,应该由上级法院或检察院任命,而非由司法厅任命。但鉴于北疆目前的实际情况,还不存在让北京的最高法院或大理院领导的必要和条件,让他们来领导,整个法律体系只会更糟糕。”秦时竹说的这一点对大家很有说服力,谁也不想受北京来的瞎指挥。
“因此,与此相适应的应该还有司法准入制,即,要想成为司法人员,首先必须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素质,司法,国之大事,政府不能随随便便地挑选一个人担任法院院长,同理也不能因最高长官的亲疏远近、个人好恶来决定司法机构的人选,司法一定要独立。”众人纷纷赞同。
“将来国家机器完备,下级法院、检察院院长就由上级提名,交本级议会讨论通过,在目前阶段,我看可以这样,各省高级法院、检察院院长由各省民政长提名,交省议会讨论通过,而初级法院(检察院)院长由上级法院院长提名,交各级地方议会通过。”秦时竹语重心长地说道,“司法独立,不仅是在处理普通纠纷中要保持独立,而且在处理政府与人民的纠纷中也要保持独立。政府如果凭借着自己的任命权和财政权任意干涉司法权,卡司法各部门的脖子,司法还是不独立或是伪独立的,对民主一点好处也没有。这个位置,我们一开始就要摆正,虽然废除了司法厅后管理起来、运行起来会有些不习惯甚至麻烦,但为了长远利益考虑,不得不如此。民国刚刚成立,共和政体刚刚实现,这种阵痛我们是能够忍受的,若国家承平日久,各级官员乃至老百姓都习惯了司法机关的附属地位,就积重难返了。那才是悲哀,那样的话,专制作风还会大行其道……”
哗啦啦!各省高级法院(检察院)院长对秦时竹的发言报以热烈地鼓掌,这话说到他们心坎上去了。
“今后,法院(检察院)院长一旦确认,没有渎职情况,一律不得罢免,罢免权和任命权一样,必须由议会掌握。在财政方面,法院除自身诉讼费用外,一律享受财政拨款,以今年的经费为基础,适当增长,以后各年也不得低于此数,各省财政部门在拨付时必须专门列支,不得拖欠;每年各级议会召开会议,同级法院(检察院)院长必须亲自列席,报告本院工作情况和财政开支,并提请议会通过,以示监督……”
哗啦啦!这下轮到各省议长们鼓掌了,因为这个方案保证了议会对司法的监督权,不至于使司法系统无法无天。
“总之,各项改组的意见很明确。在北疆的政体架构中,我们既要保持三权分立,各自制约和监督,又要保证行政主导,人民主权。中国现在是国家不够发达富强,人民不够幸福,若是把大量的时间浪费在议会的推诿扯皮上,可就得不偿失了……”各省民政长纷纷鼓掌表示赞同——行政主导四个字才符合传统习惯嘛。
“下面请辽宁各厅厅长介绍他们各自的改革方案……”,辽宁是北疆各省之首,一般而言,都是辽宁的经验和模式向其它各省推广。
熊希龄首先发言:“本厅的主要机构是两局,一个是财政总局,负责本省各级政府、各级司法机构和议会的财政开支;另一个是税务总局,负责各项税收的征收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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