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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5章 这衣服也是太值钱了些(1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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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雍亲王府找工匠研究奶瓶的时候,康熙那边的政务却还是正在进行的,福建农民起事因为镇压已经取得了成效,所以处理起来倒也简单,起义的主要领导者陈五显躲过了朝廷军队的搜捕,带着一些人员隐藏到了大山深处,康熙于是下旨让范时崇采用剿抚并用策略,派人带领牌照,到深山进行招抚,答应免除死罪,最后陈五显等二十一人归降了朝廷。

福建的事儿虽然处理的很快,但康熙还是没有马上处理太子的事儿,因为有人叩阍了。

叩阍,从字面上来看,意思就是扣击宫门,其实是指古代有人受到冤狱,而各个部门均不能公平而断,受冤者或其家属甘愿冒死直接向皇帝叩诉冤屈的行为,也就是俗称的“告御状”。只是在清朝,这“告御状”却并不单指“叩阍”而言,还包括了“京控”在内。

“京控”,顾名思义,就是指在京城里提出控诉,也就是说当事人非但是“越级”控告,而且还必须得是到京城里的京师都察院、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等处呈诉,才能被叫做“京控”。而“叩阍”则不然,“击登闻鼓”(登闻鼓,在顺治初期时立于诸都察院。十三年,改设到右长安门外,每日由科道官一员轮值,再后来移入通政司,单独设置了鼓厅)或者是拦皇帝出巡的车舆呈诉的,才能叫做“叩阍”。也就是说“叩阍”的发生地点可以是在在京城,也可以是在皇帝秋狝的路途之上,还可以在皇帝南巡的驿途间。这次的“叩阍”就是发生在康熙回京的途中。

实际上朝廷对采取京控和叩阍的方式的人还是要有所惩罚的,只是各有不同而已。如果“叩阍”是发生在御驾途上,按《大清律例》,“凡皇帝车驾行处,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车外,其余军民并须回避。若有申诉冤枉者,止许于仪仗外俯伏以听。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,处以绞刑,得实可免罪”,又规定“圣驾出郊,冲突仪仗妄行奏诉者,追究主使,教唆捏写本状之人,俱问罪,各杖一百,发边卫充军”。由此可见,对“叩阍”者的处罚是很弹性的,如果是所告属实的话,有时也是可以免罪的。

而“京控”就不同了,《大清会典事例》规定,“凡军民词讼,皆须自下而上陈告,若越本管官司、辄赴上司呈诉者,得实亦须‘笞五十’”。就是说“京控”的人即使所告属实,也是要挨打的。不过到了乾隆时期,对“叩阍”论以重罪的越来越多,反而对“京控”处罚相对轻些,所以慢慢的人们“告御状”大多就选用“京控”了。

当然啦,如果不是身怀奇冤或者是惊天大案的“叩阍”,朝廷也是不会受理的,在顺治十七年,刊刻于鼓门的《登闻则例》就规定:“状内事情必关系军国重务、大贪大恶、奇冤异惨,方许击鼓。”可是这次山东百姓班汉杰叩阍,却是为了控告山西陈四等聚众抢劫,抢的东西也不是什么金银财宝,而是他们的衣服。

按说这个事儿,应该是不属于叩阍范围之内的,可是康熙却是受理了,并着刑部官员查实,那些官员经过审理后得出结论,“伊等无军械,且于地方并无滋事,至于班汉杰等人衣服,亦未抢取”,因为陈四等供称因康熙四十四、四十五两年本省欠收,故于四十六年自山西带领妇人、子女、亲戚一百三十余口逃荒卖艺,于陕西庆阳府居住两年半,康熙四十八年至河南,又由河南流移至湖广、贵州。所以刑部议,将该案发往湖广,由总督会同河南巡抚查明严审,陈四等妇人子女发回原籍取保安插。

没想到康熙听了刑部所议之后,却觉得非常荒谬。他说,山陕等省每年都获丰收,陈四等何曾遭遇饥馑?如果是流移饥民,自应徒步荷担,沿途乞食,到有良田地方就应停下耕种,养瞻妻子,为何又乘骡马,手执刀枪等器械绕行各省。似这样十百成群,越界远行,该总督并不上奏,不知是何居心?况且如此多人飘流几年,每日需要许多口粮和喂马草料,都从何处取来?这种人怎么可能会是流民!以前有伪朱三太子事件,许多人都知道,一些富豪大户还把他迎至家中,供其酒食,请人教他读书,此等事情朕都知道。

康熙因此责备刑部尚书齐世武、卞永誉办事草率。刑部见康熙这种态度,自然要体察圣心,再议之后,结果已经与上次截然相反,判陈四以纠党抢夺处斩立决,陈六等三十六人及妇女三十六人发往黑龙江,给披甲人为奴。而康熙还在宣判当日就流民陈四一案召陕西、湖广、贵州三省原任督抚、礼部尚书贝和诺、刑部尚书齐世武、郭世隆、工部尚书陈诜、左都御史赵申乔等,诘问纵容滋蔓陈四等情由,下部察议。经部议,郭世隆革职,陈诜、齐世武等各降五级留任,赵申乔降四级留任,贝和诺降一级调用。陈四等所经过府州县官,行文该督抚查参。

山东百姓班汉杰这次的“叩阍”,不只是让陈四一家受到了严厉的处罚,还让许多官员都因此受到了连累。

“这个班汉杰到底是个什么人啊?”云锦听了四阿哥和十三阿哥讲的这个事之后,琢磨了好一会儿才开口问道,“被抢了衣服就来叩阍?而皇上居然连这种事儿也管。”

“倒不是皇阿玛想管这等事儿,这不是皇太后祖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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